代孕入刑,反虐待动物与儿童防性侵教育,来看代表们的呼吁与建议
来源 | 红星新闻、凤凰网、人民网
新闻晨报、中国妇女报
随着国内新冠肺炎疫情趋缓,秩序和生活都在渐渐恢复常态。2021年的全国“两会”,恢复在早春召开。
2021年3月4日15时,全国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开幕,2021全国两会正式开启。人大代表积极履职、建言献策,大家关注的各种问题也纷纷登上网络热搜。今年代表们提出了哪些议案?两会将讨论哪些与我们切身相关的问题?建议将非法代孕相关组织者、从业者入刑
2021年全国两会即将召开,来自浙江温州的全国人大代表蒋胜男撰写了关于明确非法代孕相关组织者、从业者入刑的建议。3月2日,蒋胜男代表接受采访时表示,代孕市场乱象频发,不少代孕妈妈成为他人利益牺牲品,目前我国在代孕方面仍存在法律空白,“贩卖子宫的行为非常容易威胁到代孕妈妈或者孩子的生命安全”。
在我国,代孕产业从未取得合法地位,《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辅助生育技术规范》对此明令禁止。因此,不论是在国内开展代孕业务,还是为有代孕需求的人介绍代孕对象,都属于违法行为。与此同时,在道德层面上,多数国人都认为代孕可能造成对孕母的伤害,带来潜在的伦理问题,因此普遍反对代孕。令人遗憾的是:法律与社会观念的双重压力,并没有让潜藏在国内的代孕市场就此消失。不久之前,引发巨量关注的女星与男友赴美代孕一事,更是将国内中介安排客户出境代孕的“灰产链条”暴露了出来。
目前,“非法代孕入刑”还仅仅是人大代表与部分网民的建议,距离进入立法流程距离尚远。对此,立法工作者和法律界人士还应在秉持刑法谦抑性原则的前提下,对细节详细论证,谨慎做出决定。但是,无论如何,非法代孕应当受到更加严厉的打击,都是中国社会的普遍共识,为此,社会各方还应共同努力。
将儿童防性侵教育纳入必修课 加大对儿童性侵案熟人知情不报处罚力度
在2021年“女童保护”全国两会代表委员座谈会上,多位代表委员建议,将儿童防性侵教育纳入必修课。
面对性侵儿童案件高发态势,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常务副会长、民进上海市委专职副主委胡卫认为,一方面要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加大对猥亵和性侵儿童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量刑一定要从严;另一方面,将儿童防性侵内容写进教材,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力度。
对于熟人作案比例居高不下的现状,胡卫指出,还要继续执行强制报告制度,“只要有人发现,就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如果熟人和知情人不报告,也要加大对熟人和知情人处罚的力度。最后还要培养一支社会职工队伍,对受到性侵和猥亵的儿童造成的心理创伤,要及时进行心理辅导,使他们能够很好地走上社会。”
对于熟人作案,尤其是教职工性侵未成年人案例屡有发生的现象,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也表示,一些中小学生对如何保护自身基本权利不受侵害的重视程度还不够,尚有一些具体措施还未落实,在初中、小学等地方,应当有更细致的规定加以限制。当幼童权利遭受侵害时,要告诉他们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比如学校里开设举报电话或设置专门部门保护他们,主动关怀、做心理辅导,把损失降到最小。
“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性侵需要全方位发力,应该形成由社会、国家、学校再到家庭层面的一套完整体系。”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律师刘红宇建议,“比如,在国家层面要关注技术变革带来的危害,比如利用互联网诱使未成年人裸聊、传播儿童色情视频;加大对性侵前科人员数据库的建设。在学校层面,要建立儿童防性侵教育体系,向未成年人教授相关知识,将相应课程纳入必修课,同时建立防性侵干预机制,对通常的猥亵和性骚扰,要积极予以干预。”
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农科院副院长赵皖平长期关注乡村,他发现农村地区遭遇性侵的儿童普遍存在一些困境。例如,受害者在取证环节不太愿意配合,家长、学校碍于面子、声誉,不希望性侵事件被公布。
因此,赵皖平强调,对受害当事人的教育一定要跟上,让他们大胆地指证犯罪分子,同时一定要把儿童防性侵教育纳入九年义务教育的教材中,教材的遴选、设计要经过专家的研讨。
建议制定《反就业歧视法》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中医科学院西苑医院副院长徐凤芹将向全国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提交关于制定《反就业歧视法》的提案。徐凤芹告诉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对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有关反就业歧视的规定,存在三个突出的“制度缺陷”,即当前反就业歧视立法适用范围“太窄”,禁止就业歧视的法定事由“太少”,现有法律有关反就业歧视的规定“太软”。
“党和政府对于就业歧视问题日益关注。”徐凤芹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再次强调“坚决防止和纠正就业歧视,营造公平就业制度环境”。我国就业歧视现象逐年改善,但仍不同程度地存在。
“制定专门的’反歧视法’是国际反歧视立法的发展趋势。”徐凤芹在提案中建议,尽快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
立法目的:从专门法的高度针对当前突出的就业歧视问题作出全面规定,明确就业歧视的概念,区分直接歧视和间接歧视,增加禁止歧视的事由,建立反歧视的专门机构,规定救济措施和救济机制,保障劳动者遭受就业歧视后能够获得有效的法律救济。
立法框架:全面覆盖就业歧视的各方面问题,建议从总则、反就业歧视措施、平等机会委员会、救济机制、法律责任及附则等6个方面确立立法框架。
立法模式:在立法机构主导下,引入专家立法,发挥有关研究机构在反就业歧视研究的智库作用,参考有关研究机构在反就业歧视领域的研究成果,制定一部体现国际视野、凸显中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反就业歧视法”。
建议制定反虐待动物法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处计划提交《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虐待动物法>的议案》,呼吁从法律层面对虐待动物行为进行有效制约与引导。此前的2017年、2018年和2020年,朱列玉已三次在全国两会上提交“关于制定反虐待动物法”的议案。
朱列玉表示,2020年,包括山东理工大学范某庆虐猫、山东济宁孙某虐待动物、浙江警察学院教师王某蔚虐待动物在内的虐待动物事件被曝光,但由于我国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导致这些虐待动物行为难以受到应有的惩处。
另一方面,社会公众对虐待动物事件的关注和反对声越来越高,呼吁反虐待动物立法的声音也越来越强烈。2020年4月27日,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发起了百万人联署推动《反虐待动物法》立法的活动,仅4天就达成了百万人联署的目标,转发量突破千万。随着动物保护工作的持续开展,社会上形成了新的共识——虐待动物就应当得到“惩罚”。
朱列玉表示,反虐待动物立法的缺位,导致动物保护难以彻底落实。目前,在动物展示与动物训练有关活动方面的规范始终不到位,动物在此过程中遭受虐待的事件屡见不鲜;部分虐待动物行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侵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引发对抗现象,甚至构成犯罪行为,后果严重。虐待动物行为得不到惩处将在社会上传播不良之风,埋下暴力犯罪隐患。
建立外卖骑手等新就业群体专项保障制度
全国人大代表、苏州大学校长熊思东带来了“加强新业态从业人员劳动保障的建议”。他表示,要从制度保障、社会保障和司法保障三个层面来保障新业态从业人员的权益。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以平台经济、共享经济为代表的新业态,催生了大量新的就业形态,其从业人员相对于传统企业单位,常常没有固定工作场所、没有固定工作时间,有的甚至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如网约车司机、快递员、外卖员、护理员等。2021年1月,“六成以上外卖骑手没有社保”登上热搜引发社会关注,中国社科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孙萍及其团队,2020年11月在北京进行的调查显示,受访外卖骑手六成以上没有社保。有社保的骑手多为兼职,是原单位交的社保,或是骑手自行缴纳。
熊思东建议:一是在制度保障层面,针对新业态从业人员不适用现有劳动关系法律的现实问题,以专项制度的形式对新业态从业人员劳动保障诸多方面进行明文规定,例如,明确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劳动保护;探索不以劳动关系为前提的工伤保险机制,将新业态从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管理体系;推动新业态从业人员异地缴纳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的社保项目。
二是在社会保障层面,鼓励开发平台第三方责任保险等新型保障,设立平台企业专项商业保险作为新业态从业人员劳动保障制度完善前的过渡性保障,化解平台企业经营风险。
三是在司法保障层面,加强多方联动,在涉及新业态从业人员案件上设立较为统一的全国规范判决思路或指导案例,避免各地因为标准不一导致新业态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保障不到位。
建议加大网络诽谤处罚力度
针对网络诽谤频出、网络造谣成本低、维权难的社会问题,全国人大代表李东生认为部分网民和营销号靠“开篇一张图,内容全靠编”这种不负责任的方式吸引眼球,传播内容,应该通过法律对这种行为进行规范,加大对于网络诽谤行为的打击力度,倡导大家自觉遵守网络规范,塑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
具体措施上,李东生建议,完善相关司法解释;通过案例发布统一司法规范;通过立法明确其他社会主体的责任,比如加大网络平台实名制管理;对“流量”至上的广告投放模式进行规范和引导;提升“营销号”的诽谤成本等,鼓励公民正当维权。
建议立法禁止大数据杀熟等行为
全国人大代表、辽宁大学副校长杨松表示,她将于今年全国两会提交关于修改反垄断法及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的议案,其中包括建议立法禁止协同行为,规制数据滥用、大数据杀熟、平台二选一等行为。
2020年1月2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其中第三条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杨松建议在该条中增加一款内容:“数字经济领域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平台规则、数据和算法等方式实施垄断行为。”
杨松在议案中阐述了建议理由。杨松认为,“数据成为市场竞争的核心要素,而算法为协同定价创造了条件,带来了共谋风险,也增加了滥用市场力量侵害消费者利益的可能性和强度。应当在总则部分明确禁止协同行为,为分章规制算法共谋、数据滥用、大数据杀熟、平台二选一等行为发挥引领作用。”
责任编辑 | 华铭章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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